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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宋国美与被告南京锐至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锐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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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297号

南京锐至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锐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国美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锐至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宋国美培训费34,2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4,2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上海锐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锐至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宋国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7元,由被告南京锐至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锐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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