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714号
袁大良、江苏良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淑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6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大良、江苏良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淑侠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淑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郑淑侠承担125元,由被告袁大良、江苏良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6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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