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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许尔可与被告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6
浏览次数:1,51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51号

宋波:

本院受理原告许尔可与被告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房屋租金1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按年利息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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