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志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安、曹勇、仇巧凤、赵孝东、吴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1273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2734号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安、曹勇、仇巧凤、赵孝东、吴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志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志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502,861.03元及利息(利息标准为:以1,802,141.0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计算;以700,72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计算;均按照LPR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10000元),共计2,512,861.03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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