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194号
江苏一资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章静辉诉你(们)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章静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今的全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提供原告查阅、复制。2、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今的的全部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在专业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查阅、摘抄。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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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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