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731号
李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李晓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54,968.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54,968.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保险费7769.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保全费560元,合计1928元,由被告李晓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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