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512号
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兆秀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崔兆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的培训服务合同关系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学费25,8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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