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838号
江苏南山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15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计算利息,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30日,利息暂计1850元);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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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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