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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武琳芳与被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永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天南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兴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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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693号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永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天南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兴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武琳芳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武琳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与被告“永昶公司”签订的且加盖有被告“悦达公司”公章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2、确认被告永昶公司和悦达公司2018年4月23日签订的《机动车抵押合同》无效。3、判令被告悦达公司向原告退还款项(即:被告悦达公司从原告提交给被告永昶公司的银行帐户自动扣款)4147.42+4167.79=8314.8元。4、判令被告悦达公司向第三人“征信中心”撤回并删除“悦达公司”涉及原告“信贷交易违约信息概要”中的“呆帐”征信报告信息资料。5、判令被告悦达公司、永昶公司、天南星公司、兴龙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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