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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卜家宝诉被告张义生健康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1,25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139号

张义生:

原告卜家宝与被告张义生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卜家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执行调解协议书中的赔付2000元(医药费和误工费);2起诉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1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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