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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孙祥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9
浏览次数:1,41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883号

孙祥宝: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祥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2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之和以5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孙祥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孙祥宝名下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板桥路99号明发江湾城52幢902室的不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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