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115号
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宣城赫勃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袁利民:
本院受理(2024)苏0105民初2115号原告胡木生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关医疗费暂计2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营养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待鉴定报告做出之后再予以明确。2. 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