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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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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6354号

吴梅: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5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2年9月21日的利息2866.37元、罚息190.05元、复利109.23元,自2022年9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1217元,由被告吴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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