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沈文娟、张润与被告魏淑兰、陆琳琳、侍梅英、蒋莉莉、卢菁、卢忠仁、南京中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顺友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850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500号
魏淑兰、陆琳琳、侍梅英、蒋莉莉、卢菁、卢忠仁、南京中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顺友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文娟、张润诉被告魏淑兰、陆琳琳、侍梅英、蒋莉莉、卢菁、卢忠仁、南京中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顺友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沈文娟、张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魏淑兰、陆琳琳、侍梅英、蒋莉莉、卢菁、卢忠仁、南京中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第三人江苏顺友投资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给付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20日利息为17736222.22元。)。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魏淑兰、陆琳琳、侍梅英、蒋莉莉、卢菁、卢忠仁、南京中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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