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052号
陈玮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玮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699.8元及滞纳金(以969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陈玮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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