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9979号
胡钢:
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南、王静与被告徐承强、胡钢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9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原告王本南、王静各继承被继承人胡永夷遗留的南京市莫愁湖东路6号左邻风度花园1幢903室8.335%的份额。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王本南、王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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