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行审45号
陈波: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你单位作出的宁环罚〔2021〕14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5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陈波作出的宁环罚〔2021〕14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整)”的内容,以及滞纳金320000元。强制执行费用由陈波承担。”你单位应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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