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6584号
余猛: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余猛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49680.74元及截至2020年12月7日的利息6157.31元、违约金21979.98元,
以上合计177818.0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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