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220号
宋伟、西安曲江新区伟锋杰运网络信息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刘影诉你与王涣芹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对原告所受的名誉权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公开场合赔礼道歉;2、判令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并承担原告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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