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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潘瑶琴与被告刘云,第三人南京奢克多鞋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2-16862)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1,60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862号 

刘云、南京奢克多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瑶琴诉你(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潘瑶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云对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知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南京奢克多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告刘云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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