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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胜诉被告杨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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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179号

杨立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胜与被告杨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胜支付货款68,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93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被告承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4/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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