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02号
黄嵩(身份证号330321196911150950)、
江门市新会区联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靖洪诉被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你们作为本案第三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王靖洪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停止并排除执行原告所购置的登记在第三人黄嵩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下洋街288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浙2022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028256号),并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2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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