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158号
向银丽: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075元,公共能耗费737.5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7元,公共能耗费29.5元,合计116元,合计3928元;2、另支付滞纳金500元,低于合同约定的千分之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