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520号
郑德胜、杨金风: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郑德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郑德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3.被告杨金风对于被告郑德胜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金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德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77元,由被告郑德胜、杨金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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