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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蔡文与被告陈小冬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4
浏览次数:1,41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5994

陈小冬: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与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0105民初15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经查,原告蔡文提供的被告陈小冬信息不能对应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无法明确,故应当驳回其起诉,原告可核对被告的相关信息后重新起诉。依照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文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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