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5994号
陈小冬: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与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苏0105民初15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经查,原告蔡文提供的被告陈小冬信息不能对应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无法明确,故应当驳回其起诉,原告可核对被告的相关信息后重新起诉。依照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文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