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364号
张晓晖: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251.86元,利息20,364.15元,违约金5193.29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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