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271号
丁世玉: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丁世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世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欠款本金4445.96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截至2022年3月10日的利息210.49元、违约金76.89元,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违约金等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丁世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丁世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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