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53号
南京润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健诉被告南京润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南京润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马健支付的押金70000元。2、被告南京润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马健支付的房租30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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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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