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950号
潘明月:
本院受理原告汪大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明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大军支付劳务费106,5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06,5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被告潘明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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