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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朝生与被告戚正宜、张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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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423号

戚正宜、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刘朝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戚正宜、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朝生支付货款45,1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5,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元,由被告戚正宜、张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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