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275号
史衍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后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9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史衍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后才货款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史衍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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