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822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先枝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6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先枝退还房屋租金2399元、押金920元、物业管理费480,合计3799元及违约金(以379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先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刘先枝负担132元,由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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