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057号
宋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兵诉你、英骐国际文化传播(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9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海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兵支付劳务报酬12,950元;二、被告英骐国际文化传播(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宋海滨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英骐国际文化传播(南京)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海滨进行相应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宋海滨、英骐国际文化传播(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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