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927号
干家浩、程显嘉:
本院受理原告糜桂峰诉被告干家浩、程显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干家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糜桂峰3906元(44,529.83元×20%-5000元),被告程显嘉就前述款项的给付对原告糜桂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糜桂峰诉被告干家浩、程显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4/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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