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建军、米俊、刘来、徐佰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4
浏览次数:1,31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301号

刘建军、米俊、刘来、徐佰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建军、米俊、刘来、徐佰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刘建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82,448元、利息1930元及违约金(以482,44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刘建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米俊、刘来、徐佰美对刘建军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1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11,791元,由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刘建军、米俊、刘来、徐佰美共同负担11,76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