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42号
南京万昱连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杨晙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再担任被告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2、判令被告1至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前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3、判令被告2、被告3协助被告1履行第一、二项诉请所述的变更登记义务; 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3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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