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338号
南京品位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永山: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品位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销售折让费371,245.3元,支付货款18,273元,承担违约金77,903.6元,(371,245.3+18,273*20%) 2.判令被告宋永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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