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897号
江苏通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泽诉你、王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通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泽支付装修款19,799元及利息(以19,799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刚对被告江苏通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元,由被告江苏通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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