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249号
南京颐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颐峰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在其微信视频号“颐和铂湾”“颐和建设”中发布的侵权视频;二、被告南京颐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26,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被告南京颐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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