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志云诉被告中智江苏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南京今元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发利餐饮设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利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897号
南京今元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志云诉你司及中智江苏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发利餐饮设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利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陆志云和被告中智江苏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请求确认原告陆志云和被告上海发利餐饮设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1997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 被告上海发利餐饮设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陆志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8865.35元、欠发工资5607.75元、欠付报销款3820元、欠付垫付配件款5110元,合计123403.1元;3.被告中智江苏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南京今元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利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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