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76号
魏颖珣:
本院受理原告鲍士璞与被告魏颖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鲍士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601.92元,住院伙食补助36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8461.92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营养、护理费用。(具体金额待委托伤残鉴定后确定)。3、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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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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