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421号
庄建友:
本院受理原告崔业琪与被告庄建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崔业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47020元;2、判令被告以10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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