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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诉杨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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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222号

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借款本金52,939.21元、手续费2361.3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4月30日,利息16,869.13元,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但手续费、利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2元,由被告杨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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