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195号
周强(身份证号320114197212032718):
本院受理原告洪从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为标准计算;二、对于前述本金、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7号清润园2栋1单元3203室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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