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728号
青岛世茂世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青岛世茂世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世茂世悦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1元,保全费3,065元,合计11,956元,由被告青岛世茂世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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