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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钢诉被告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10
浏览次数:41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7460号

陈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2198704050025):

本院受理原告李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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