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2903号
南京鸿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年四诉被告南京鸿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喜牛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鸿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年四支付工程款249,090元。二、被告南京喜牛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141,600元范围内向原告孙年四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年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87元,由孙年四负担687元,由南京鸿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由南京喜牛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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