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497号
罗世畅:
本院受理原告杜尔群诉被告罗世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杜尔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维修车辆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20日停运的营运损失,共计3天,按本人平均流水结合每日按600元,共计:1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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