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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星汉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有刚、曹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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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06号

雷有刚、曹兰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星汉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有刚、曹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雷有钢、曹兰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星汉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智能维护费合计10,457元。二、驳回原告南京星汉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雷有钢、曹兰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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