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4423号
赵宁: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9875元。二、驳回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判决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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